国企降杠杆出资人应以适当形式注资

来源: 蓝星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时间:2017-03-03

  “企业杠杆率过高这一问题的本质是企业资本金不足,企业出资人缺乏对企业的资本注入责任,缺乏把企业杠杆率稳定在一个合理水平上的有效机制。”中国银监会特邀顾问杨凯生在近日召开的“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7年年会”中这样表示。
 

  数据显示,至2016年三季度末,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虽然略有下降,但其中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还是由61.2%上升至61.5%。杨凯生认为,“三去一降一补”中的降杠杆并不容易,需要进一步从根本上找到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、稳定国有企业负债率的有效办法。
 

  去年10月,国务院出台《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》,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。其中降杠杆的7条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,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;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,形成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;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,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基础上,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;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,降低企业财务负担;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,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;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,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、重整与和解;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,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。
 

  杨凯生表示,不少人似乎还只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债转股甚至核销债务等方面,但这只是治标之计、应急之策,应当找到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杠杆率高、负债率高的根本原因。
 

  上世纪80年代,我国推出几项重要的国企改革措施,可统称为“拨改贷”——将企业的基建所需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;将企业所需的挖潜、革新、改造资金由国家拨款改为银行贷款;将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管理、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做法改为由银行统一管理。
 

  杨凯生认为,这一系列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增加企业的经营责任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进而将企业和银行打造成真正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。但由于相应配套政策不够完备,这些做法使一大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变得狭窄。“尽管国家曾先后规定企业应建立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,也曾明确规定有关项目建设必须有一定比例‘自筹’资金,银行才能贷款,但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往往让步于‘发展’的需要,落实得不够坚决和理想。因此,银行贷款成了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扩大所需资金的最主要来源。”
 

  他表示,随着企业不断发展,企业所需资金必然越来越多,各种形式的融资就必然越来越多,企业杠杆率必然越来越高,财务负担也随之越来越重。与此同时,银行贷款资本化的倾向日益严重,大量银行贷款沉淀在企业中充作资本金使用而难以盘活,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性越来越弱。
 

  杨凯生表示,以管资本为主来管理国有企业,还应该包括一个内容,即国企出资人、国企监管人有责任维护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稳定。
 

  去年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中,一是强调要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;二是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重点,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;三是要建立企业负债约束机制等。如不能认真落实这些要求,所谓的各种去杠杆手段只能一时见效,不需多长时间企业的杠杆率仍会周而复始地不断攀升。
 

  杨凯生建议,国有企业的出资部门、行使国有资本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对所管理企业分行业、分规模确定负债率标准,对企业所有者(出资人)进行约束——企业所有者如果认为某个国有企业需要继续持有或应该继续持有,就要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随时关注其资产负债率变化,一旦临近或超逾负债率标准,就要以适当形式向其注入资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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